星期日, 1月 28

[牧函] 爆料

寫作於2007/01/28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爆料是台灣這幾年來方興未艾的社會現象。爆料與揭弊並不完全相同。揭弊者在西方被稱為whistleblower (鳴笛者),這個名詞源自十九世紀英國警官於巡邏時如果發現有不法之事正在進行就會立刻鳴笛以喚起執法人員與一般民眾的警覺與注意。鳴笛者通常是一個公司或機構的現任或前任雇員或成員。他們將職務上所獲知該公司或機構中所發生的犯法或危害公眾安全的情節告知相關人員或大眾媒體。體制內鳴笛者 (internal whistleblower) 是向同一公司或機構的上級主管或監察單位檢舉,體制外鳴笛者則會向律師、司法單位、監督機構、或大眾媒體檢舉。鳴笛者往往會遭遇該相關公司或機構的迫害。傑弗瑞 (Jeffrey Wigand) 就是美國舉發大煙草公司刻意隱瞞煙草有上癮與致癌危險而成為舉世聞名的鳴笛者。鳴笛者有時為了避免因為揭弊而遭遇迫害,刻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而只將相關資訊透漏給媒體公諸大眾,他就被稱為深喉嚨 (deep throat)。深喉嚨這個名詞最初是被用來隱藏那位於1972年提供給美國華盛頓郵報 (Washington Post) 兩位記者武德瓦與伯恩斯坦 (Bob Woodward and Carl Bernstein) 秘密資訊讓他們在報紙上發表一系列文章揭發尼克森總統政府涉及非法監聽在野黨開會的水門案件 (Watergate Scandal) 的真實身份所使用的假名。一直到2005年5月31日菲爾特先生 (William Mark Felt) 才向浮華雜誌 (Vanity Fair) 透露他自己的真實身份。

最近在台灣興起的爆料文化往往是政黨之間為了奪取政權而互相利用媒體平台控訴對方貪腐的現象。爆料文化的背後可能存在一般民眾對於社會知名公眾人物私生活真相好奇的偷窺心理以及普羅大眾對於執政掌權者可能會被權利腐化而政府組織卻缺乏有效監督並維護公義的架構的懷疑心態。 前者造成狗仔文化 (paparazzi culture),常會干擾侵犯個人隱私,甚至可能與1997年英國戴安娜王妃及其男友多迪 (Diana and Dodi) 巴黎車禍死亡的悲劇有關後者形成媒體審判 (media judge),常會導致族群意識對立,甚至可能惡化淪入社會動亂與失序 (social chaos)。爆料與揭弊之差異在於揭弊者通常是一個公司或機構的現任或前任職員或成員,因此對於揭弊事項的內容是從內行專業的角度提出批判檢討,精確度較高;爆料者卻是一個政治人物或媒體名嘴,因此對於爆料事項的內容是從外行耳聞的角度提出猜測質疑,誤傳性偏高。揭弊者常要擔心受到被揭弊公司或機構的逼迫或報復而掩姓埋名;爆料者常會自詡為社會公義鬥士而成為媒體追逐對象而成為輿論爭議人士。揭弊案常是針對公司或機構對社會大眾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爆料案卻常是針對某特定政治人物或社會知名人士的人身攻擊。

主耶穌基督教導他的門徒當有人得罪他們的時候,首先要在沒有第三人在場的私下場合與對方就此事件進行溝通懇談以促進彼此對此事件看法的互相瞭解並希望能取得共識以解決此爭議。如果當事者雙方無法就此爭議事件取得共識,則可能須要邀請一位雙方都能夠尊重的中介者 (mediator) 來加入進行協調,希望經由此公正第三者的介入能夠幫助雙方減少誤會與歧見,並且能夠尋出一個雙方雖不完全滿意卻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中介者也無法幫助雙方解決此爭議,則可能要訴諸較為公開的爭議處置機構來作妥善的處理。這就是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所提到愛是凡事包容的精神,也就是避免將對方的錯誤向不相關的第三者或大眾曝光而造成不必要且過度的傷害。從這個精神來看,揭弊者如果可能應該盡量先從體制內鳴笛,其次才向司法機構撿舉,向媒體揭露應該保留為最後的不得已的手段。爆料者如果沒有先私下與對方溝通或是向司法機構撿舉而直接向媒體爆料,就是沒有愛心的表現。如果爆料內容的消息來源完全沒有經過詳細的求證或是根本是誇張或抹黑對方,則更是不足取的行為。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