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月 12

[牧函] 愛與自我

寫作於2006/11/12
作  者: 蔡茂堂 牧師

愛與自我的關係相當複雜。如果只唸到哥林多前書13章5b所記載保羅有關愛之真諦的教導: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我們對愛會有一種嚴苛的標準:真愛必須完全無我。

“不求自己的益處”的希臘原文為ou-zhtei-ta-eauthv,直譯為中文則是“不追求自我”。和合本加上“益處”,似乎是想要將其含意表達得更清楚,但是可能反而限制縮小了原文可能包含的範圍。現代中文修訂版則直接譯為“愛不自私”,可能會比和合本更接近原文含意。

如果我們將追求自我解釋為自私(Selfish),那麼不追求自我就是不自私,傳統上把不自私解釋成為無私(Selfless)。愛與自我的關係就這樣被自私與無私分割成二元對立的狀況(dualistic-dichotomy)我們只能在自私與無私的兩極端中間作抉擇。

近年來在有關上癮家庭的諮商輔導(counseling-for-addiction-family)中發現一個驚人的現象,就是上癮者自私的上癮行為(selfish addiction)常會帶來愛他的家人無私的幫助(selfless-help),可惜的是家人無私的幫助(selfless-help)不但沒有幫助上癮者戒癮,反而促成上癮者陷入更深的自私上癮行為 (selfish addiction)。如此的家庭互動形成一個惡性循環(vicious-cycle),讓整個家庭被這樣的漩渦捲入一個彷彿無底洞的深淵中而同歸於盡。這個家庭互動漩渦被稱為“共賴現象”(codependency)。自私上癮者依賴無私幫助者的幫助而得以繼續其自私上癮行為,無私幫助者則依賴自私上癮者的依賴來滿足其被需要的心理需求 (the-need-to-be-needed)。要打斷這個惡性循環則必須在自私(selfish)與無私(selfless)的兩極端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那就是自愛(self-love)。一個自愛的人既不會陷入只顧自己的自私極端,也不會陷入不顧自己的無私極端。

我們來仔細看一下耶穌回答法利賽人有關最大誡命問題的答案: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在這個答案之中耶穌主張最大的誡命應該包含兩大愛心,也就是盡心愛神與愛人如己。其中第二個愛人如己的愛心其實也隱含了愛自己這個所謂第三個愛心。有的神學家主張愛自己是人類的天生本性,因此耶穌並不須要教導我們如何去愛自己,只是接受這個既有事實,並且用這個對自己的愛心來作為愛鄰舍的標準與目標。但是有的神學家則進一步認為,耶穌也教導我們要學習如何真正的愛自己。不管是那一種解釋,聖經並不譴責愛自己。

如果愛是將自己以及自己的所有奉獻或是分享給對方的行動,那麼愛的前提是一個健全且豐盛的自己,否則一個不健全或貧瘠的自己成為一個自身難保的過江泥菩薩,又如何能夠有力量去愛鄰舍呢?又一個連自己都不知道如何好好愛自己的人,又如何知道如何去愛鄰舍呢?所以就從愛的能力與方法來看,我們也須要先學習如何好好愛自己。

腓立比書說: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2:4) 由此可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3章5b所說的不求自己的益處並不是要我們完全忽略自己或是禁止我們愛自己,而是要我們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不要自私自利,也要照顧別人的事。也就是從照顧自己的小我之愛開始,逐漸擴大到也會照顧鄰舍的大我之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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